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0條規定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應辦理因公撫卹。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因公死亡是指現職教職員因特定情事導致死亡而且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第2項的情事包括執行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時面對高度死亡危險而仍然執行任務,或在辦公場所或公差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疾病導致死亡,或在辦公場所或公差執行特定任務時突然發病導致死亡,或因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或為執行任務的必要前後準備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猝發疾病,或因長時間職務壓力過大而導致死亡。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因教職員本人的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導致意外事故死亡,則按照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事宜。 根據第4項的規定,對於因公死亡的認定標準、審查機制,以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的範圍,應依據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67條至第73條的規定進行。 根據第5項的規定,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應由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進行審認。 根據第6項的規定,審查第3款和第4款所定的猝發疾病以及第5款所定的長時間職務壓力過大而導致死亡的個案時,可以參考對於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長時間職務壓力過大導致死亡的審查參考指引。 最後,根據第7項的規定,因公死亡情事的審查機制應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72條和第73條的規定。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所定各款因公死亡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分別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三條規定。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由退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前項審查小組審認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前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機制,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所定各款因公死亡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分別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三條規定。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由退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前項審查小組審認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前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機制,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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