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該條規定了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任務時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受暴力事件影響或罹患疾病導致死亡的情形,以及意外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疾病的定義和認定方式。 根據該條第一項,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處理公務場所、辦公或執行指定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危險事故、受暴力事件影響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的情況,都屬於本條例所指的死亡原因。此外,如果被學校指派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受暴力事件影響或罹患疾病導致死亡,或者是代表學校參加活動時發生上述情況,也都屬於死亡原因的範疇。 而根據第二項,對於意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和罹患疾病的定義和認定,則參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在評估是否為意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或疾病時,需要遵循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評估標準和程序。 因此,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解釋,只有在處理公務場所、執行任務或代表學校參加活動時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導致死亡,並符合第二十一條中所規定的評估標準和程序,才能被認定為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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