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68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三、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2. 2.前項所稱意外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及罹患疾病,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該條規定了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任務時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受暴力事件影響或罹患疾病導致死亡的情形,以及意外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疾病的定義和認定方式。 根據該條第一項,公立學校教職員在處理公務場所、辦公或執行指定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危險事故、受暴力事件影響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的情況,都屬於本條例所指的死亡原因。此外,如果被學校指派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受暴力事件影響或罹患疾病導致死亡,或者是代表學校參加活動時發生上述情況,也都屬於死亡原因的範疇。 而根據第二項,對於意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和罹患疾病的定義和認定,則參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在評估是否為意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或疾病時,需要遵循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評估標準和程序。 因此,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解釋,只有在處理公務場所、執行任務或代表學校參加活動時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導致死亡,並符合第二十一條中所規定的評估標準和程序,才能被認定為死亡原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