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因公死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情勢要件:指執行搶救災害(難)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陷入危及生命安全之艱困情境。 二、奮勇要件:經服務學校舉證亡故教職員面對前款艱困情境,仍奮不顧身,繼續執行任務或防阻死傷擴大,致犧牲個人性命。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了因公死亡的要件。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兩個要件的情況才能屬於因公死亡: 一、情勢要件:指在執行搶救災害(難)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教職員陷入危及生命安全的艱困情境。 二、奮勇要件:經服務學校提供證明,教職員在面對前述艱困情境時,仍然奮不顧身,繼續執行任務或防止死傷擴大,最終犧牲了自己的性命。 這意味著教職員在執行與搶救災害或戰爭有關的任務時,並且在面臨危險的情況下,仍然勇敢地堅持執行任務或採取行動,最終導致個人性命的喪失。 【參考資料】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 (98.02.18)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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