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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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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指於執行任務時,因突發性疾病,以致死亡。
  2. 2.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稱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或執行任務往返之必經路線途中,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突發性疾病,以致死亡。
  3. 3.前項所定意外或危險事故,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認定;所定必經路線及其途中之認定,比照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4. 4.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比照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認定;所定猝發疾病,指發生突發性疾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中,有關教職員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執行任務時猝發疾病所致死亡的定義,是指在執行任務時因突發性疾病而導致死亡。另外,在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所致死亡的定義,是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式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或執行任務往返的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導致的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突發性疾病。此外,有關意外或危險事故以及必經路線的認定則參照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最後,定義中提到的突發性疾病指的是突然發生的疾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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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