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 1. 在辦公場所或公務差勤期間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受傷病應視為因公傷病: - 在處理公務場所,在辦公或指定工作時間。 - 經學校指派執行任務。 - 代表學校參加活動。 2. 在經學校指派執行任務或代表學校參加活動期間,遭受感染引發的疾病,視為因公傷病。 3. 在辦公、公務差勤往返途中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受傷病,應視為因公傷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合理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式,於必經路線上發生的突發性意外危險事故。 - 非因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導致的傷病。 4.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和退勤的必經路線包括以下情況: - 從居住地到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 在上班日的用餐時間,從辦公場所到用餐地點往返途中。 - 從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地途中。 - 從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5. 如果教職員在必經路線上因道路交通情況需繞道,且途中發生突發性意外危險事故,經過起點、途經路線、交通方式和時間等因素查證後被認為客觀合理,則視為必經路線。 6. 若教職員經學校指派執行任務或代表學校參加活動,其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地點間的必經路線,適用前述規定。 該條例的相關參考資料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本身。根據該條例,教職員只有在特定情況下遭受意外危險事故或感染疾病,且符合上述規定,才能被視為因公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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