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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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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公差期間,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於下列期間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三、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
  2. 2.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期間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期間,遭受感染,引發疾病者,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認定為因公傷病。
  3. 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下列必經路線途中,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 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或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 二、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間之必經路線途中。
  4. 4.前項第一款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5. 5.教職員行經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途中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及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6. 6.教職員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者,其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間之必經路線,比照前二項規定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 1. 在辦公場所或公務差勤期間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受傷病應視為因公傷病: - 在處理公務場所,在辦公或指定工作時間。 - 經學校指派執行任務。 - 代表學校參加活動。 2. 在經學校指派執行任務或代表學校參加活動期間,遭受感染引發的疾病,視為因公傷病。 3. 在辦公、公務差勤往返途中發生的意外危險事故受傷病,應視為因公傷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合理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式,於必經路線上發生的突發性意外危險事故。 - 非因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導致的傷病。 4.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和退勤的必經路線包括以下情況: - 從居住地到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 在上班日的用餐時間,從辦公場所到用餐地點往返途中。 - 從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地途中。 - 從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5. 如果教職員在必經路線上因道路交通情況需繞道,且途中發生突發性意外危險事故,經過起點、途經路線、交通方式和時間等因素查證後被認為客觀合理,則視為必經路線。 6. 若教職員經學校指派執行任務或代表學校參加活動,其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地點間的必經路線,適用前述規定。 該條例的相關參考資料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本身。根據該條例,教職員只有在特定情況下遭受意外危險事故或感染疾病,且符合上述規定,才能被視為因公傷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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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公差期間,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於下列期間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