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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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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或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或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期間或代表服務學校參加活動期間,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2. 2.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因辦公或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必經路線途中,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以下為該條款的解釋: 1. 第二項第三款指出的「於執行職務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是指在執行工作或在處理公務的場所,在辦公或指定的工作期間,或者是在被學校指派執行特定任務或代表學校參加活動期間,由於突發性疾病而導致傷病。 2. 第二項第三款提到的「因辦公或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是指在合理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式,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或者是在往返辦公處或公差地點的途中,由於突發性疾病而導致傷病。 以上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作的解釋。這些解釋是基於我們對該法規的理解,並可作為對該條款的參考。茲舉「令一民國102年6月18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重易字第9號」作為與該條款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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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或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