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該條規定了教職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的條件和程序。 該條第一項指出,教職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教職員經服務學校提供證據,證明其長期或短期工作職責繁重,導致疲勞累積成疾,或在短時間內持續工作、執行重大災變搶救任務或處理緊急事件且有具體事蹟,導致身心負荷過重成疾。 2. 因前款因素致生疾病或病情加重,且其影響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 根據第二項,服務學校應根據前項規定提供證據,包括教職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的事證資料、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的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將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然後根據第27條的審查機制來確定是否符合教職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的要求。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