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規定,該條例設立了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並明確了該小組的組成和運作方式。以下是對該條例逐條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審查小組的組成和成員遴聘方式,由主管機關遴聘學者專家組成,並指定召集人。審查小組人數應在十一至十五人之間,並包括醫學、法律和人事行政領域的專家。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可以續聘。 舉例說明:根據臺灣教育部的公告,台灣大學的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由主管機關遴聘了十三位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包括醫學、法律和人事行政領域的專家。這些專家將負責審查與教職員退休及撫卹相關的案件。 2. 第二項規定了審查小組開會的條件和決議方式。審查小組在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開會,並要求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進行決議。在議案表決中,可以使用舉手或投票方式進行。如果沒有達到出席委員的過半數,主席可以邀請其中一方加入以達到委員過半數的要求。 舉例說明:根據審查小組的內部規定,當審查某一個教職員退休案件時,必須有至少七位委員出席會議方能開始審查,並且需要至少四位委員同意才能作出決議。 3. 第三項規定了審查小組應有的性別平等要求,要求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屬於同一性別。 舉例說明:在某審查小組中,共有十三位委員,其中有五位委員是女性,符合該條例要求的性別平等比例。 參考資料:臺灣教育部公告「彰化師範大學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