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對於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的教職員,退休金的計算基準是根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中列出的退休年度適用的平均薪額來計算。 2. 上述平均薪額的計算年數是根據實際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的待遇標準來計算。如果在該區間內有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的年資,則按照實際支領的本(年功)薪額待遇標準計算。不過,如果年資是根據非依教職員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折算金額來計算,則應換算成相同職級的教職員相同職級的待遇標準計算。 3. 平均薪額的計算年數遵循以下規定: - 根據退休年度適用的計算年數,從教職員退休生效前一日向前推算,並按日十足計算。 - 如果遇到不符合退休年資計算規定的期間,造成計算年數中斷,則扣除該期間後,從前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的計算年數為止。畸零日數可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換算為一個月。 - 如果退休時的任職年資少於退休年度適用的計算年數,則按照退休時審定的任職年資計算。 以上解釋基於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的理解,並參考了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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