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該條規定針對不同情況下教職員的退休金計算及基數內涵。 根據第1項,對於在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的教職員,退休金的計算基準是最後在職時的本(年功)薪額,並根據不同的給與情況來計算基數內涵。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的給與包括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的本(年功)薪額加新台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的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加發新台幣九百三十元。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的給與則是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的本(年功)薪額加一倍作為基數內涵。 根據第2項,對於在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的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的計算基數內涵有所不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的給與包括一次退休金以該年度適用的平均薪額加新台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該年度適用的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加發新台幣九百三十元。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的給與則是以該年度適用的平均薪額加一倍作為基數內涵。 第3項規定,對於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但在本條例施行後生效退休的教職員,仍按照第1項所定的退休金計算基準和基數內涵進行計算。 這些規定主要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內容進行解釋的。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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