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應由教職員檢齊其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經服務學校併同申請文件,送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教職員若因罹患疾病或突發疾病而提出資遣、撫卹申請,應檢附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相關資料,並與申請文件一起提交給服務學校,由學校將其轉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審查機制的相關規定可參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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