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1.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列舉了重大交通違規行為的情形,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 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 闖越鐵路平交道。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 -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 如果上述各款交通違規行為屬於執行職務所需且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合法情形,則不適用於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 以上回答參考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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