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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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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四、闖越鐵路平交道。 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 六、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 2.前項各款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1.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列舉了重大交通違規行為的情形,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 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 闖越鐵路平交道。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 -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 如果上述各款交通違規行為屬於執行職務所需且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合法情形,則不適用於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 以上回答參考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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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