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傷病: 一、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 二、遭受外來之暴力。 三、遭受感染,引發疾病。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涉及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所致傷病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解釋,傷病應指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所導致: 1. 發生突發性的意外危險。 2. 遭受外來的暴力行為。 3. 遭受感染,引發疾病。 這些情形都是在執行職務時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包括意外危險、暴力事件或疾病感染。此條例的目的是保護公立學校教職員在執行職務時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時,享有資遣撫卹的權益。根據這條法規,當教職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與上述情形有關的傷病,將有資遣撫卹的資格。 備註:這是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一般解釋,若要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細節與適用情況,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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