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有以下內容: 1. 根據臺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立學校在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和新制助教命令退休前,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這包括對當事人進行職務調整、職能輔導或訓練,持續時間可以是一個月到三個月。但如果當事人表示不願意繼續任職,則不適用此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依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務調整、職能輔導或訓練等。 2. 如果校長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的情況,主管機關在命令校長退休之前,應根據前項的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範例參考資料:無 3. 職員和稀少性科技人員的職業重建服務,應根據與公務人員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無 總結: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公立學校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命令退休前或校長的情況下,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務調整、職能輔導或訓練等。對於職員和稀少性科技人員的職業重建服務,則需要參考公務人員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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