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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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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由服務學校於申辦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命令退休前,對當事人進行職務調整,並作職能輔導或訓練,期間為一個月至三個月。但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者,不在此限。
  2. 2.校長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情事者,主管機關於辦理其命令退休前,應比照前項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3. 3.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職業重建服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有以下內容: 1. 根據臺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立學校在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和新制助教命令退休前,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這包括對當事人進行職務調整、職能輔導或訓練,持續時間可以是一個月到三個月。但如果當事人表示不願意繼續任職,則不適用此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依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務調整、職能輔導或訓練等。 2. 如果校長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的情況,主管機關在命令校長退休之前,應根據前項的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範例參考資料:無 3. 職員和稀少性科技人員的職業重建服務,應根據與公務人員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無 總結: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規定,公立學校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命令退休前或校長的情況下,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務調整、職能輔導或訓練等。對於職員和稀少性科技人員的職業重建服務,則需要參考公務人員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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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由服務學校於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