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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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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於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2. 2.校長除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事外,於學期中任期屆滿,得視為特殊原因,並以其任期屆滿之次日為退休生效日。
  3. 3.前二項教職員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該條例規定了教職員在自願退休時符合的特殊原因,包括家庭突遭變故、重大疾病無法工作、課程調整或學校變更等情況下仍與教學無關,且經學校提供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視為特殊原因。此外,校長在任期屆滿且符合特殊原因之情況下,可以以任期屆滿的次日為退休生效日。此外,符合特殊原因之教職員在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申請退休時,經學校提供證明不影響教學,可以不受退休生效日之限制。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本條例的第19條。根據該條例,符合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教職員可以在自願退休時獲得特殊待遇。例如,如果教職員遭遇家庭變故、無法工作的重大疾病或因課程調整而無足夠授課時數,只要學校提供相關證明,他們就可以視為具有特殊原因而退休。校長在任期屆滿時也可以視為特殊原因而退休。另外,根據這條法規的修改,符合特殊原因的教職員在特定時間內申請退休時,可以不受退休生效日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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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於依本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