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該條例規定了教職員在自願退休時符合的特殊原因,包括家庭突遭變故、重大疾病無法工作、課程調整或學校變更等情況下仍與教學無關,且經學校提供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視為特殊原因。此外,校長在任期屆滿且符合特殊原因之情況下,可以以任期屆滿的次日為退休生效日。此外,符合特殊原因之教職員在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申請退休時,經學校提供證明不影響教學,可以不受退休生效日之限制。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本條例的第19條。根據該條例,符合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教職員可以在自願退休時獲得特殊待遇。例如,如果教職員遭遇家庭變故、無法工作的重大疾病或因課程調整而無足夠授課時數,只要學校提供相關證明,他們就可以視為具有特殊原因而退休。校長在任期屆滿時也可以視為特殊原因而退休。另外,根據這條法規的修改,符合特殊原因的教職員在特定時間內申請退休時,可以不受退休生效日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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