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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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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2. 2.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並得由其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9 條規定了教職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包括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及因執行公務而致死亡(即因公死亡)。該條例還規定了自殺死亡需要像病故或意外死亡一樣進行認定。但如果自殺者因犯罪而被判刑確定,且在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則不予撫卹,並且可以由其遺族根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一次性發還教職員本人所提繳的退撫儲金。 參考資料: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2013 年 6 月 19 日修正)

立法沿革 1

(1111216 制定)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並得由其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

(1111216 制定)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並得由其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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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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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9 條規定:「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