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9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9 條規定了教職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包括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及因執行公務而致死亡(即因公死亡)。該條例還規定了自殺死亡需要像病故或意外死亡一樣進行認定。但如果自殺者因犯罪而被判刑確定,且在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則不予撫卹,並且可以由其遺族根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一次性發還教職員本人所提繳的退撫儲金。 參考資料: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2013 年 6 月 19 日修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免職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