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的規定: 1.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根據下列順序分配:首先是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撫卹金按照順序平均分配給下列遺族: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2. 如果亡故教職員沒有前述順序的遺族,未再婚配偶可以單獨領受撫卹金,不適用前項的規定。如果沒有配偶或配偶再婚,撫卹金按照順序分配給前述各類遺族。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人,撫卹金由具有領受權的遺族平均分配。 3.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人因死亡、拋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的其他遺族按照前述規定領受。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遺族,則由次一順序的遺族按照前項的規定領受撫卹金。 4.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人請領,可以委任其中一人作為代表申請。如果遺族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 5. 如果亡故教職員的遺族行蹤不明,或者無法依據前項的規定達成一致請領協議,則其他遺族可以按照具有領受權人數的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5條 (96.01.18)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不適用前項規定;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不適用前項規定;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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