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4條的規定,教職員的死亡撫卹若是依照該條例辦理,主管機關將會編列預算給予殮葬補助費。同樣地,若是在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病故或意外死亡的教職員,也適用相同的給與標準。而給與標準的詳細規定則是根據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來適用。此外,如果教職員有受到勳章或者有特殊功績,則可以獲得勳績撫卹金。而勳績撫卹金的給與標準則是根據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來適用。
教職員死亡依本條例辦理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亦同。其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
教職員死亡依本條例辦理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亦同。其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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