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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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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勳章,限於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
  2. 2.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殊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審定因公死亡撫卹。
  3. 3.依前項第二款發給勳績撫卹金者,以其死亡事實未經頒勳章或明令褒揚者為限。
  4. 4.亡故教職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教職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
  5. 5.亡故教職員遺族依前四項規定申請勳績撫卹金者,其因公死亡撫卹由服務學校詳實填報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事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後,由各該撫卹金支給機關一次併同發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以下是對每一項款的釋義: 1. 第一項:根據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指的勳章,僅限於依照勳章條例所授予的勳章。 2. 第二項: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指的特殊功績,指以下列情形之一者: - 經總統明令褒揚。 - 經主管機關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審定因公死亡撫卹。 3. 第三項: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發給勳績撫卹金的教職員的死亡事實必須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 4. 第四項:對於被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的亡故教職員,其教職員勳績撫卹金的給與標準應按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的標準發放。 5. 第五項:根據前四項的規定申請勳績撫卹金的亡故教職員遺族,需將與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相關的事實詳實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審定後,由相關的撫卹金支給機關一次併同發放。 這些解釋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的內容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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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勳章,限於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殊功績,指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