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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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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教職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於教職員在職亡故並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時,補助七個月本(年功)薪額。
  2. 2.前項本(年功)薪額以亡故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經敘定之薪點計算。但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所計得之俸額。
  3. 3.教職員失蹤並經死亡宣告者,得依前二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包括以下內容: 1. 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教職員在職期間若因故去世並符合本條例的撫卹要求,將獲得七個月的本(年功)薪額作為殮葬補助費給與。 例如:教職員於在職期間過世,根據該條例,其遺族將獲得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經敘定之薪點計算的七個月本(年功)薪額作為殮葬補助費。 2. 前項提到的本(年功)薪額應根據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的薪點計算而得,但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所計算得到的俸額。 例如:教職員在職期間的最後薪點所計算得到的本(年功)薪額如果低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的俸額,則其殮葬補助費將以本俸五級的俸額作為最低標準。 3. 如果教職員失蹤並經死亡宣告,則可以按照前兩項的規定發放殮葬補助費。但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銷,則支給機關應依法追繳原先發放的殮葬補助費。 以上所述內容參考自《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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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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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教職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於教職員在職亡故並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時,補助七個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