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包括以下內容: 1. 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教職員在職期間若因故去世並符合本條例的撫卹要求,將獲得七個月的本(年功)薪額作為殮葬補助費給與。 例如:教職員於在職期間過世,根據該條例,其遺族將獲得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經敘定之薪點計算的七個月本(年功)薪額作為殮葬補助費。 2. 前項提到的本(年功)薪額應根據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的薪點計算而得,但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所計算得到的俸額。 例如:教職員在職期間的最後薪點所計算得到的本(年功)薪額如果低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的俸額,則其殮葬補助費將以本俸五級的俸額作為最低標準。 3. 如果教職員失蹤並經死亡宣告,則可以按照前兩項的規定發放殮葬補助費。但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銷,則支給機關應依法追繳原先發放的殮葬補助費。 以上所述內容參考自《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