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3 條,如果教職員因病、意外或因公死亡,且有未成年子女,每個未成年子女每月會額外根據國民年金法的規定,給予老年基本保障年金的標準,並加發撫卹金,直到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民年金法」,其中規定了老年基本保障年金的給與標準。
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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