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第38条的规定: 1. 如果教职员在职期间去世,其遗族或所在学校可以申请抚卹。 2. 如果教职员在休职、停职、停聘或留职停薪期间去世,除非其在留职停薪期间是因为借调而归属于公务人员,否则其遗族或所在学校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申请抚卹。如果教师根据规定借调并且办理留职停薪到未满65岁之前,然后在65岁之后的十年内去世,同样适用这条规定。 参考资料: - 公立学校教职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第38条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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