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及參考資料,可以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如下: 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的人員,在生前可以設立個人專戶,並在遺囑中指定該專戶的餘額由誰來領取。但是,如果退休教職員有未成年子女,領取比率不得低於原本該退休教職員可以領取的比率。 根據教育部93年4月18日台人字第0930166104號函,如果退休教職員在存入個人專戶時設定了受益人,視為該專戶存續期間的一部分。因此,如果退休教職員在存入個人專戶時已經有遺囑指定了受益人,那麼該遺囑是有效的並且應該按照遺囑的指示來分配個人專戶的餘額。 例如,如果退休教職員在存入個人專戶時指定了他的未成年子女作為受益人,那麼根據第37條的規定,他的未成年子女應該按照原本的領取比率來分配個人專戶的餘額。也就是說,他的未成年子女應該至少能夠領取與他本人原本可以領取的比率相同的金額。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1997年11月08日) - 教育部93年4月18日台人字第0930166104號函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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