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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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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退職且依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
政務人員
,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十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
規定請領補償金。
本條修正施行前或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退職並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十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
規定領取補償金者,仍照原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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