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其遺族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請領,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撫慰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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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其遺族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請領,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撫慰金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遺族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由於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之遺族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屬重大權益事項,爰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提升至本條規定。 (二)「遺屬年金」及「遺屬一次金」之用語,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後,遺族「撫慰金」之用語修正為「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爰本條例相關用語亦配合修正;因此,本條修正前業經審定支領月撫慰金者,於本條修正後所領月撫慰金,應依「遺屬年金」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考量遺族停止領受遺屬年金之事由及相關發給規定,並非全然依原給與條例規定辦理,如本條例對於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另有規定者(例如:配偶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遺族請領順序、停止或喪失領受權情形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爰增列除外規定。 三、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依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後死亡者,其撫慰金之請領,仍適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明定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遺族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由於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之遺族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屬重大權益事項,爰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提升至本條規定。 (二)「遺屬年金」及「遺屬一次金」之用語,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後,遺族「撫慰金」之用語修正為「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爰本條例相關用語亦配合修正;因此,本條修正前業經審定支領月撫慰金者,於本條修正後所領月撫慰金,應依「遺屬年金」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考量遺族停止領受遺屬年金之事由及相關發給規定,並非全然依原給與條例規定辦理,如本條例對於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另有規定者(例如:配偶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遺族請領順序、停止或喪失領受權情形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爰增列除外規定。 三、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依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後死亡者,其撫慰金之請領,仍適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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