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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亡故者,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一百年一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生效後,對於遺族領受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順序及配偶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已作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一年後,將對遺族領取遺屬年金之條件等再作調整,爰基於公、政務人員權益衡平之考量,政務人員遺族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事項宜作相同規範,爰明定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亡故者,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之順序等相關規定;屆時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事項,於本條例有規範者,不再適用原給與條例之規定。 三、第一項係明定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亡故之政務人員,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之規定及遺屬範圍。另考量配偶與亡故退職政務人員關係密切,爰明定配偶具有二分之一遺屬一次金之保障額度。 四、第二項係明定亡故退職政務人員如無子女及父母,僅餘配偶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時,得由配偶單獨領受遺屬一次金。另亦明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平均領受之規定。 五、第三項係明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時,其他遺族之領受順序。 六、第四項係為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得委任一人代為申請,以及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請領規範,以資明確。 七、相關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一百年一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生效後,對於遺族領受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順序及配偶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已作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一年後,將對遺族領取遺屬年金之條件等再作調整,爰基於公、政務人員權益衡平之考量,政務人員遺族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事項宜作相同規範,爰明定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亡故者,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之順序等相關規定;屆時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事項,於本條例有規範者,不再適用原給與條例之規定。 三、第一項係明定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亡故之政務人員,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之規定及遺屬範圍。另考量配偶與亡故退職政務人員關係密切,爰明定配偶具有二分之一遺屬一次金之保障額度。 四、第二項係明定亡故退職政務人員如無子女及父母,僅餘配偶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時,得由配偶單獨領受遺屬一次金。另亦明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平均領受之規定。 五、第三項係明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時,其他遺族之領受順序。 六、第四項係為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得委任一人代為申請,以及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之請領規範,以資明確。 七、相關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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