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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管理辦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人員,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且用本法之人員。

  1. 存保公司事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2. 屬前項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存保公司事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