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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1. 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
  2.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3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