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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
  2.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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