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發成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 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對海洋生態保育有重大影響。 三、經載明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 四、其他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認定。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5–7共 3 條
-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會與所屬機關(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以書面約定之;未約定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取得實施權利。
- 前項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之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研發成果之歸屬應於國際合作契約約定,並經本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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