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技術、方法、原型、著作等成果及智慧財產權。
二、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構)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符合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以提升我國海洋科技水準,促進整體海洋產業發展。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運用及違反本辦法之效果,應與執行單位以書面契約約定之。
回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