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技術、方法、原型、著作等成果及智慧財產權。 二、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構)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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