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之比率,得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 執行單位繳交之研發成果收入,應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四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及費用
§ 21–24共 4 條
執行單位及合作對象運用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 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並就分配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訂定規範,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備查。
- 研發成果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確保及運用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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