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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1. 本法規定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有一部或全部暫停用之必要者,其暫停適用之範圍或地域,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2. 前項情形,本法所定期間停止進行,自恢適用之次日起,重行起算。

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之救濟,準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