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前,已依訴願法、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審議要點或其他機關內部法令提起救濟之事件,如尚未處理完畢,於本法施行後,應即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例如因懲罰而提起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將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審議。至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仍依原訴訟程序審理。另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於但書定明本法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依訴願法、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審議要點或其他機關內部法令提起救濟之事件,如尚未處理完畢,於本法施行後,應即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例如因懲罰而提起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將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審議。至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仍依原訴訟程序審理。另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於但書定明本法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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