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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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