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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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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前,已依訴願法、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審議要點或其他機關內部法令提起救濟之事件,如尚未處理完畢,於本法施行後,應即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例如因懲罰而提起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將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審議。至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仍依原訴訟程序審理。另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於但書定明本法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 法令名詞
  • 繫屬名詞
  • 行政法名詞
(1130715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訴願法、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審議要點或其他機關內部法令提起救濟之事件,如尚未處理完畢,於本法施行後,應即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例如因懲罰而提起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將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審議。至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仍依原訴訟程序審理。另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於但書定明本法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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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7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