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之救濟,準用本法之規定。
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之救濟,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鑒於部分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接受基礎教育之學生尚未取得軍人身分,其中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設之「軍事養成教育」班隊,係針對已具大學、專科或中等教育學歷者所實施,並授予軍事學資,此類學生不服權責機關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現行係依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向學校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惟審酌此類學生已入營報到,並有接受軍事教育或從事軍事勤務之事實,具準軍人之身分,為使國軍內部人員之救濟程序趨於一致,爰定明不服權責機關對其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救濟,準用本法之規定。至於現行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有關此類學生之申訴機制,應於本法施行後配合檢討修正,或於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定明此類學生之申訴,應由該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之評議委員會受理,以避免出現不同類型與法律效果之申訴制度。 二、另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大學教育」、「專科教育」及「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仍應分別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或國民教育法原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提起救濟,不在本法準用範圍之列,併予敘明。
一、鑒於部分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接受基礎教育之學生尚未取得軍人身分,其中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設之「軍事養成教育」班隊,係針對已具大學、專科或中等教育學歷者所實施,並授予軍事學資,此類學生不服權責機關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現行係依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向學校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惟審酌此類學生已入營報到,並有接受軍事教育或從事軍事勤務之事實,具準軍人之身分,為使國軍內部人員之救濟程序趨於一致,爰定明不服權責機關對其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救濟,準用本法之規定。至於現行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有關此類學生之申訴機制,應於本法施行後配合檢討修正,或於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定明此類學生之申訴,應由該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之評議委員會受理,以避免出現不同類型與法律效果之申訴制度。 二、另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大學教育」、「專科教育」及「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仍應分別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或國民教育法原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提起救濟,不在本法準用範圍之列,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