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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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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二、專科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得設立專科班或同等班隊。 三、中等學校教育:以培養國軍基層領導士官為宗旨;得設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四、軍事養成教育:以對具有大學、專科或中等教育學歷者,施予軍事養成教育為宗旨;得設常備軍官班、常備士官班、預備軍官班、預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3. 3.第一項第四款學生班次之設立、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業課程、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及授予第一項學生軍事學資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4. 4.第一項各款招生規定,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擬訂,層報國防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的规定,軍事教育的基礎教育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负责。基礎教育的种类和宗旨分为四种类型: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中等學校教育以及軍事養成教育。其中: - 大學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可以设置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 專科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可以设置專科班或同等班隊。 - 中等學校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國軍基層領導士官,可以设置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 軍事養成教育的目的是為對具有大學、專科或中等教育學歷的人施予軍事養成教育,可以设置常備軍官班、常備士官班、預備軍官班、預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根据法规规定,第1款至第3款学生的入学方式、入学资格、修业年限、成绩考核、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学位授予、毕业证书发给等事项的规则由国防部会同教育部依相关教育法律规定制定。 而针对第4款学生班次的设立、入学方式、入学资格、修业期限、修业课程、成绩考核、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及授予第一款学生軍事學資等事项的规则由国防部定制度。 此外,招生规定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拟订,经国防部核定。 相关法规参考资料为《軍事教育條例》、《大學法》、《高級中學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軍訓教官甄荐任用規定》以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人事管理作業規定》等法规。例如,根据軍事教育條例第18條规定,如果軍費生畢業任官后违反应履行义务及应遵行事项的规定,应予以賠償。

立法沿革 3

(0880622 制定)

基礎教育為國軍幹部養成教育,由軍事學校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二、專科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得設立專科班或同等班隊。   三、中等學校教育:以培養國軍基層領導士官為宗旨;得設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四、預備學校教育:以培養各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為宗旨;得設立預備學生班或同等班隊。   前項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113 修正)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二、專科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得設立專科班或同等班隊。   三、中等學校教育:以培養國軍基層領導士官為宗旨;得設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四、軍事養成教育:以對具有大學、專科或中等教育學歷者,施予軍事養成教育為宗旨;得設常備軍官班、常備士官班、預備軍官班、預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學生班次之設立、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業課程、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及授予第一項學生軍事學資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規定,基礎教育為「國軍幹部養成教育」,概念不夠明確,爰明確揭示基礎教育之目的宗旨。   二、鑒於軍官、士官之素質不斷提升,開放軍官、士官持續向上進修發展之教育學制,已為必然趨勢,大學教育不宜僅限制培養軍官幹部;另考量國軍已有技術學校升格為技術學院,並考量士官二專班學生畢業後,可直升報考二年制技術學院就讀,第一項第一款爰增列「士官」及「四年制技術系」等字。   三、查第十六條對於預備學校教育已有詳細之規範,且預備學校係以培養各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為宗旨,與第一項序文規定不符,為免重複規範,第一項第四款爰予刪除。   四、為兼顧軍事需要,廣闢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來源,藉重民間教育成果,節約軍事教育投資成本,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軍事養成教育」之規定。俾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任官、任職條例之規定相符。   五、原條文第二項之授權範圍,尚非周延,爰增列學生入學方式、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等授權事項,並明定授權以「規則」規範。   六、第一項第四款增列軍事養成教育之班隊,其性質與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不同,爰增訂第三項,授權國防部訂定是類班次設立、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課程、修業期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等事項,併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大學、專科及中等學校教育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之規則,俾利實務運作。

(1021122 修正)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二、專科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得設立專科班或同等班隊。   三、中等學校教育:以培養國軍基層領導士官為宗旨;得設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四、軍事養成教育:以對具有大學、專科或中等教育學歷者,施予軍事養成教育為宗旨;得設常備軍官班、常備士官班、預備軍官班、預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學生班次之設立、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業課程、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及授予第一項學生軍事學資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各款招生規定,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擬訂,層報國防部核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二款增列軍事訓練機構得執行授予軍事學資證明,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序文增列相關文字。   二、增列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各款招生規定,由國防部核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

  • 名詞
  • 核定名詞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113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規定,基礎教育為「國軍幹部養成教育」,概念不夠明確,爰明確揭示基礎教育之目的宗旨。   二、鑒於軍官、士官之素質不斷提升,開放軍官、士官持續向上進修發展之教育學制,已為必然趨勢,大學教育不宜僅限制培養軍官幹部;另考量國軍已有技術學校升格為技術學院,並考量士官二專班學生畢業後,可直升報考二年制技術學院就讀,第一項第一款爰增列「士官」及「四年制技術系」等字。   三、查第十六條對於預備學校教育已有詳細之規範,且預備學校係以培養各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為宗旨,與第一項序文規定不符,為免重複規範,第一項第四款爰予刪除。   四、為兼顧軍事需要,廣闢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來源,藉重民間教育成果,節約軍事教育投資成本,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軍事養成教育」之規定。俾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任官、任職條例之規定相符。   五、原條文第二項之授權範圍,尚非周延,爰增列學生入學方式、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等授權事項,並明定授權以「規則」規範。   六、第一項第四款增列軍事養成教育之班隊,其性質與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不同,爰增訂第三項,授權國防部訂定是類班次設立、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課程、修業期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等事項,併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大學、專科及中等學校教育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之規則,俾利實務運作。

(1021122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第二款增列軍事訓練機構得執行授予軍事學資證明,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序文增列相關文字。   二、增列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各款招生規定,由國防部核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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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規定:「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