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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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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進修。
  2. 2.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6條,進修教育的目的在於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的官科專業學能。進修教育可以在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進行,根據官科或職類的不同,可以設立正規班和專業班。另外,軍事教育條例也允許協調專科以上學校進行進修教育。 根據國防部的規定,正規班和專業班的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以及授予軍事學位等事項都由國防部來定。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國防部所公布的相關法規和指示。 例如,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6條的規定,國防部可以根據軍事教育的需要和相關要求,制定不同官科的正規班和專業班,並且規定各班的學員資格,修業期限以及授予軍事學位的要求。國防部的相關法規和指示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內容和範例作為參考。

立法沿革 3

(0880622 制定)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大專院校辦理進修。   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軍事進修教育宗旨及其設立與課程標準等有關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二、第一項所定職類,係依據國防部「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將三軍專長按現行參謀組織業務型態所作之區分。   三、第一項所定專業(專長)班,其性質類似民間大學推廣教育班次,訓期約在半年以內,其目的為培養中級軍、士官應具之素養。

(1021122 修正)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大專院校辦理進修。   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二款增列軍事訓練機構得執行授予軍事學資證明,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序文增列相關文字。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51021 修正)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進修。   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末句「大專校院」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   二、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22 制定)

一、明定軍事進修教育宗旨及其設立與課程標準等有關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二、第一項所定職類,係依據國防部「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將三軍專長按現行參謀組織業務型態所作之區分。   三、第一項所定專業(專長)班,其性質類似民間大學推廣教育班次,訓期約在半年以內,其目的為培養中級軍、士官應具之素養。

(1021122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第二款增列軍事訓練機構得執行授予軍事學資證明,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序文增列相關文字。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51021 修正)

一、第一項末句「大專校院」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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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教育條例第 6 條規定:「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教育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教育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