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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規定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有一部或全部暫停用之必要者,其暫停適用之範圍或地域,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2. 前項情形,本法所定期間停止進行,自恢適用之次日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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