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勤務法庭之裁判,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或第四編規定,上訴或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對於勤務法庭之裁判,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或第四編規定,上訴或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立法理由勤務法庭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爰定明不服勤務法庭裁判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上訴審程序」或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向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至本條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併予敘明。
勤務法庭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爰定明不服勤務法庭裁判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上訴審程序」或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向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至本條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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