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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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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勤務法庭之裁判,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或第四編規定,上訴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對於勤務法庭之裁判,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或第四編規定,上訴或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立法理由勤務法庭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爰定明不服勤務法庭裁判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上訴審程序」或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向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至本條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併予敘明。

  • 裁判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行政法名詞
(1130715 制定)

勤務法庭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爰定明不服勤務法庭裁判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上訴審程序」或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向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至本條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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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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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4 條規定:「對於勤務法庭之裁判,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或第四編規定,上訴或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