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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訴訟事件專家學者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 異動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支給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八第四項所定大法庭事件選任專家學者(以下簡稱專家學者)日費、旅費及報酬,依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二、專家學者到場之日費,每件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

第 3 條

三、專家學者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依下列原則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 (一)市內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得搭乘計程車。 (二)長途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船舶。 (三)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有必要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 搭乘高鐵、飛機或船舶如有等位者,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標準支給。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請,均得免檢附單據。但因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應審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報支。

第 4 條

四、專家學者在途與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第 5 條

五、專家學者之報酬數額,每人每件支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大法庭得斟酌事件之專性、繁簡程度、提供法律上意見之篇幅內容,於前揭金額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支給。

第 6 條

六、依本要點支給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為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

第 7 條

七、合議庭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選任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就訴訟事件之法律問題提供法律上意見,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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