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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訴訟事件專家學者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專家學者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依下列原則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 (一)市內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但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得搭乘計程車。 (二)長途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及船舶。 (三)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有必要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 搭乘高鐵、飛機或船舶如有等位者,以經濟艙或相當等位標準支給。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請,均得免檢附單據。但因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應審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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