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第 三 章 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所有人、使用人得向補償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於請求權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資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補償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合法立案證明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 四、請求補償之標的、受損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補償之金額。 六、補償機關。 七、提出日期。
補償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前條所定程式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補償機關對於第十一條之請求,除有前條情形外,認有補償之必要者,應即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 補償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前項作業。
- 補償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
- 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五、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六、協議結果。
- 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補償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協議處所及協議成立之日期。 五、補償機關及金額。 六、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 前項協議書,補償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並作成送達證書。
- 協議不成立,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協議,補償機關應逕行作成核定補償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載明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記載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協議不成立之事由。 二、補償機關及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三、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等其他重要事項。
- 前項核定補償處分,準用前條第二項送達之規定。
補償所需經費,由補償機關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