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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