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得視其業務屬性與需求,依據本參考指引,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參考指引 第三章 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之行政管理與監督
§ 16–18共 3 條
十七、為提升使用者之人工智慧知識、素養與能力,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應提供人工智慧基礎知識、倫理規範與風險管理之教育訓練或相關學習資源。
十八、本院所屬各機關就其使用人工智慧系統之情形,應定期向本院資訊安全推行小組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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