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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準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3
本準則所定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為事單位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勞工之人數,分別計算。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