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係指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透露,當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提及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所指的是本條例未有規定的情形,則應準用冤獄賠償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的決定書(台覆字第五六號決定書),當冤獄賠償法未明確規定某些情形時,可參照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裁決。因此,當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時,相關申請人應準用冤獄賠償法的條文來要求國家賠償。 這表示無論是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還是冤獄賠償法中的其他條文,當中有明確規定的部分應予適用;然而,對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的部分,則應參照冤獄賠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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