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館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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