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4條,國家安全會議的出席人員包括副總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和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還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參考資料: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53)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左: 一、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立法理由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第一項序言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國防二法通過後,參謀總長雖已為國防部長之幕僚長;惟因其為戰時之作戰指揮官,爰仍列為出席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第一項序言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國防二法通過後,參謀總長雖已為國防部長之幕僚長;惟因其為戰時之作戰指揮官,爰仍列為出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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