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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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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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