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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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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2. 2.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4條,國家安全會議的出席人員包括副總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和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還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參考資料: -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53)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左:   一、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立法理由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第一項序言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國防二法通過後,參謀總長雖已為國防部長之幕僚長;惟因其為戰時之作戰指揮官,爰仍列為出席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第一項序言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國防二法通過後,參謀總長雖已為國防部長之幕僚長;惟因其為戰時之作戰指揮官,爰仍列為出席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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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