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這條法條的含義是指國家安全會議的主席是總統,如果總統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出席,則由副總統代理主席職位。這條法條強調了總統對國家安全會議的重要性,並確定了總統和副總統在會議組織中的角色。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立法理由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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