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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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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這條法條的含義是指國家安全會議的主席是總統,如果總統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出席,則由副總統代理主席職位。這條法條強調了總統對國家安全會議的重要性,並確定了總統和副總統在會議組織中的角色。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立法沿革 2

(0821230 制定)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立法理由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23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0605 全文修正)

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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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3 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